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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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越南專利申請簡介
要取得越南專利,申請人得向越南國家智慧產權局(National Off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Viet Nam;簡稱NOIP)提交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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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如何與專利發明人合作
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發明人是最重要的人。發明人可提供需要揭露的資訊以區別與先前技術的差異,並有助於撰寫專利申請範圍及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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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申請之趨勢概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了縮短發明專利之審查時間,於民國98 年1月1日起試辦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簡稱“AEP”),並自民國99年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為了顧及申請人的權益並使其更加彈性地運用本方案,只要發明專利申請案符合申請加速審查的四個事由之一者,得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其中四個事由分別為:事由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事由2、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事由3、為商業上實施所必要者;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此事由係從民國1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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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台灣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概述
我國專利權包含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三種型態,發明專利係包含對結構改良、流程、配方、步驟等之創新設計;新型專利係針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新設計;設計專利係針對物品形狀、花紋或色彩之視覺設計,並包括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上述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皆為實體審查制,而新型專利已於93年7月1日改採形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即未對其新穎性及進步性進行實質審查,對於其專利之實質內容並無予以明確認定,故增設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並於專利法規定當新型專利權人欲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詳細消息 / more -
2016/03/01
美國專利再審查及複審程序簡介
在美國有專利侵權爭議或訴訟時,可以利用專利再審查(Reexamination)或複審(Review)的程序以致使該專利無效來進行攻防。再審查程序原本有「單方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 EPR)」及「多方再審查(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兩種程序。但是在2012年9月16日後,依照修正後的專利法,保留「單方再審查」的程序,而原先行之有年的「多方再審查」已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具有相當程度"訴訟性質"的「領證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 PGR)」及「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IPR)」的複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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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1
淺淡專利侵權
專利權係授予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享有法律所賦予之排他性效力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排除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其專利物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之行為,否則即侵害專利權。是否侵害專利之認定,關鍵在於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之物品或其使用之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判斷專利是否侵權在台灣則可根據以下的鑑定流程圖進一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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