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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Sep

「歐洲專利」的申請流程實務簡介

歐洲幾個主要大國在1973年於德國慕尼黑外交會議上簽署了一份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以建立一區域性的歐洲專利組織(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該組織下設有行政理事會(Administrative Council)和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歐洲專利」是依據歐洲專利公約而授與的區域性專利。目前歐洲專利組織的締約國包含歐盟及非歐盟國家共有38個國家。依歐洲專利公約申請的「歐洲專利」長期以來常被誤稱為「歐盟專利」;其實,由歐盟所制訂的「歐盟專利」目前因尚有幾個歐盟會員國未簽署同意而仍未實施,未來若有實施,應只限於歐盟會員國(目前有28個會員國)。

        申請「歐洲專利」的優缺點,在之前有報導過,就不再贅述。現就申請流程實務上做一簡單的介紹。

        歐洲專利申請案提出後,收件處會對申請案所有文件檢查是否符合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完成後案件轉到檢索組進行前案檢索。一般約在申請後6個月檢索組會完成檢索並發出一份所謂的「擴大歐洲專利檢索報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簡寫為eESR)。該報告不僅包含引證案或其他先前技術相關文件,同時也包含檢索組所做出的意見及可能的質疑。在2010年4月1日後,申請人必須針對eESR報告中的意見或質疑提出答辯並視需要提出修正,若無回應或提出修正,則該申請案會被視為撤回。提出答辯修正的期限是eESR報告通知日起六個月內,該期限不得延期。而針對eESR報告的答辯修正將會在提出「請求實審」後,隨案轉到審查組進行實質審查。

        在eESR報告公告後會有六個月是「請求實審」的最終期限(不得延期)。在提出請求實審並繳納實審費的同時,亦需繳納指定國家費。若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提出實質審查的請求,則該申請案會被視為撤回。審查組在進行實質審查的期間,若認為該申請案不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的核准專利要件,審查委員會發出一份「Official Action」,也就是我們常說的OA或審查報告給申請人。申請人此時必須對審查報告中的意見或核駁理由提出答辯。

        若申請案實質審查後或答辯後符合可專利要件,則審查組會發出一份準備核准該專利申請案的通知書給申請人。通知中會要求申請人確認其欲核准的專利範圍及申請人資料是否正確。若是不同意欲核准的專利範圍,則需提出修正並重新審查。從發出準備核准通知日起有4個月的時間,申請人可以決定繳納專利授與及印刷費用,以及提出三種官方語言(英文,德文,法文)的專利範圍翻譯本。若在這不可延期的期限內未繳納費用或未提出專利範圍翻譯本,則該案亦被視為撤回。

        申請人必須注意,取得歐洲專利並不等於該專利在所有締約國自動生效。申請人必須向各個締約國提出請求登錄專利,才可在該締約國行使專利權。此時,申請人要向欲登錄的締約國提出請求登錄並繳納費用,及提交該國官方語言版的專利說明書翻譯本(有些締約國僅要求專利範圍的翻譯本)。登錄費用及翻譯本的內容依各締約國的規定。另外,有關專利維持費,向締約國登錄專利後,每年的維持費是依各締約國規定繳納給該國,而不是再繳納給歐洲專利局。

        以上僅就申請「歐洲專利」的概略流程作一簡單的介紹。其他在申請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面詢,修正等程序並未述及,日後再行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