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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Nov

淺談以網路使用註冊商標

所稱商標之使用,依商標法第5條規定,至少必須符合以下二要件:

   1. 使用人主觀上必須為行銷目的而使用商標。

   2. 其使用在客觀上必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

至於使用的方式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附有商標之商品;或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或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或利用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有使用商標等情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發布的「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2)。

商標法第5條所稱之「行銷」,應指向市場銷售作為商業交易之意,而行銷之地域參酌商標法係國內法及採屬地主義之精神,應指我國領域內之地域而言(98年度行商訴字第154號)。

惟隨著時代演進,網路電子交易越來越盛行,而網路無國界,對於透過網路使用商標應以何種方式始符合商標法第5條所稱商標使用之定義,可參考下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發布的「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之說明:

  1. 以網址為例:

    (1). 網頁第一層網址是“.tw”之中文網址,原則上可認為使用人有為行銷於我國市場之目的,以我國境內消費者為訴求對象。

    (2). 如果是其他國家的網址,則須進一步證明網頁內容有為行銷於我國市場之目的,以我國境內的消費者為訴求對象。例如:網頁顯示註冊商標及銷售註冊商標所指示的商品,且針對台灣消費者提供運送服務,或頁面提供繁體中文的選項等。

  2. 消費者是否確實瀏覽過該網頁,或曾透過該網站提供的資訊,購買其商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3. 使用人是否在國內提供售後活動(例如:保證或服務),或與我國境內人士建立商業關係,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

  4. 使用人是否在網頁上標示我國境內的地址、電話或其他足以提供消費者可直接向使用人訂購之聯絡方式。

  5. 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可以合法在我國境內交付,相關價格是否以新台幣標示。

判斷商標使用人究竟有無使用商標,最終仍應以商標法第5條之立法主旨為依歸,亦即,商標權人本身或被授權使用人主觀上有為行銷於我國市場之目的,將該商標用於其指定之商品/ 服務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利用媒介物之行為,且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為商標,藉以辨識商品/ 服務之來源,始符合商標法第5條所稱商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