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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ay

台灣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概述

    我國專利權包含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三種型態,發明專利係包含對結構改良、流程、配方、步驟等之創新設計;新型專利係針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新設計;設計專利係針對物品形狀、花紋或色彩之視覺設計,並包括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上述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皆為實體審查制,而新型專利已於93年7月1日改採形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即未對其新穎性及進步性進行實質審查,對於其專利之實質內容並無予以明確認定,故增設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並於專利法規定當新型專利權人欲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另外,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從而防止新型專利權人利用形式審查之便,而濫用其權利。

    此外,新型專利經公告後,任何人均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該申請不得撤回,且可多次申請並分別進行比對製作,與發明專利申請案初審或再審查的審定書僅作1次不同,而任何人皆可申請閱卷、影印,或於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下載。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一般約於一年內完成,如遇非專利權人有相同或類似商品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權人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提前至六個月內完成,而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內容著重於與先前技術的完整比對,包括新穎性、擬制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且係針對申請專利範圍每一請求項進行逐項比對,並將比對結果賦予代碼「1、2、3、4、5、6」其中一個代碼,其代碼意義如下:

代碼1:不具新穎性。

代碼2:不具進步性。

代碼3: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

       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

代碼4: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創作相同。

代碼5:與同日申請的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創作相同。(不包含已聲明「一案兩請」者)

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

#不賦予代碼: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不明瞭等,認為難以有效的調查與比對之情況。

       當申請專利範圍每一請求項經逐項比對後,判斷全部請求項均不具新穎性及/或進步性(比對結果代碼1~3)時,智慧財產局會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俾利專利權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製作完成前(約1個月),對前述事項提出補充說明。再者,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於性質上非為行政處分,無法提行政救濟,亦不能取代舉發,如認為新型專利有需撤銷其專利權之情事者,仍應循舉發方式處理。

    綜上所述,適時的運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可以明瞭自身專利內容與先前技術之差異性,亦可確認他人專利權之有無,進而拿捏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