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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ay

淺談台灣發明專利之加速審查方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為了顧及申請人的權益並使其更加彈性地運用本方案,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本方案的申請。

在本方案中,總共有四個事由可以符合加速審查的申請:

事由一: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申請人須檢附發明加速審查申請書、外國專利局已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外國專利局之核准通知影本及其即將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外國專利局於審查過程中所核發之所有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加速審查的申請,若本國之該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必須申請提早公開,根據事由一的加速審查可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六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事由二: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申請人須檢附發明加速審查申請書、美日歐專利局核發之審查意見通知書所依據之申請專利範圍以及美日歐專利局核發之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影本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加速審查的申請,若本國之該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必須申請提早公開,根據事由二的加速審查可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六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事由三:為商業上實施所必要者

申請之專利案為申請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為使申請人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得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申請人須檢附加速審查申請書、能說明申請人商業上實施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該申請案所請發明已製造之產品照片、販售型錄或已洽談受權契約等) 以及規費新台幣4,000元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加速審查的申請,根據事由三的加速審查可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九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事由四: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事由四是民國1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專利申請案之發明係與綠能技術相關者,為使申請人能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進而使用綠能技術發明,得提出加速審查申請。申請人需檢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該申請案所請發明為綠能相關技術之說明與申請規費每件新臺幣 4,000 元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加速審查的申請,根據事由四的加速審查可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九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綠能相關技術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之範疇為有關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等發明專利申請案,例如下列技術領域:1.太陽能、2.風力能、3.生物能、4.水力能、5.地熱能、6.海洋能、7.氫能及燃料電池、8.二氧化碳封存、9.廢棄物能源、10.LED 照明及 11.綠能汽車之技術領域;但不以此 11 種技術領域為限,與綠能相關之技術亦可屬於綠能相關技術之範疇,例如申請案包含新能源、替代能源、申請案包含能達成對環境有助益之節省能源產品、低碳排放產品、資源回收再利用等,皆可屬於綠能技術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