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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ar

淺談台美專利高速公路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101年12月21日共同宣布,鑒於100年9月1日開始實施之「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試行計畫」於試辦1年期間成效良好,故雙方決定正式執行。

針對”台美專利高速公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佈之新聞稿說明如下:

台美經貿關係向來密切,美國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最多的國家之一,100年達7,715件。自100年9月1日試行PPH計畫以來,迄101年10月底,TIPO共收到226件申請案,平均首次回覆時間為1.5個月,PPH申請至審結平均歷時3.2個月,加速審查效果顯著。

台美間進行PPH合作,提供兩國專利申請人多一項快速審查通道的選擇,符合申請人的期待。PPH計畫實施後,專利申請人在美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其後據以主張優先權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倘經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申請人得據以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請求加速審查。同樣地,在我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且向USPTO提出專利申請主張我國優先權者,經我國智慧財產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亦得據以向USPTO請求加速審查。

依現行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申請人原本即可以拿美國核准專利向我國請求加速審查,台美PPH合作進一步提供更快速之通道。由於PPH制度規定申請人以取得USPTO核准專利向我國請求加速審查時,必須將在我國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成與USPTO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完全相同或是更限縮,且在後續修正時均必須符合此條件。PPH比AEP的適用條件嚴格,也因此智慧局審查成本相對經濟,所以從提出申請到核發審查結果通知,在審查時限上,申請PPH會較AEP更快獲得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