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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ar

歐盟單一專利(UP)與傳統歐洲專利(EP)

從2023年6月1日以後,歐洲專利協定(EPC)的39個協約國+1個延伸國+4個生效國中形成兩個組群:單一專利 (UP) 成員國(目前有17個歐盟國家)和其他非單一專利(非UP)成員國。

首先我們要說明的是,對於非UP 成員國來說,取得核准專利後的程序保持不變:一旦獲得核准歐洲專利(EP),從EP授權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必須向欲尋求專利保護的EP成員國提出登記專利請求。登記的國家將保護在該國的專利權利,並收取專利年費以維持專利的有效性,以及該登記成員國法院的訴訟管轄權。

而對於 UP 成員國,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授予的歐洲專利將有兩種選擇:

- 單一專利(UP):在授權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提交單一專利效力請求,並附上已授權專利的歐盟另一種語言的翻譯,在這種情況下,不需再分別向各國提出請求登記此專利即可在所有成員國取得權利,同時也只需向歐洲專利局(EPO)繳納單一年費維持專利有效性,並由UPC(統一專利法院)進行訴訟管轄,

- 傳統歐洲專利(EP):如果沒有提出單一專利效力請求,則歐洲專利將按照原先的正常程序,自授權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向個別EPC成員國提出請求登記專利以獲得授權,向個別登記的國家繳納年費維持專利有效性,並接受該國的法院訴訟管轄權。

UP 成員國的主要變化是,登記在UP成員國的所有歐洲專利,無論是在2023 年6 月1 日之前還是之後授予,現在都處於UPC 的管轄範圍內。這意味著它們將集中訴訟,其決定在所有UP 成員國都具有法律效力(備註:UPC 對非 UP 成員國沒有訴訟管轄權)。對於單一專利,無法選擇退出 UPC 的管轄權。

UPC 迄今為止還沒有法律判例,至於在EPC成員國登記的歐洲專利(非單一專利),可在授權後,無任何人向UPC提出訴訟時的任何時間,提出選擇退出(opt-out),使其不受UPC的法律管轄。

對於 2023 年 6 月 1 日之後授予的歐洲專利,要選擇單一專利或是傳統歐洲專利可基於:

- 專利權人真正希望獲得保護的 UP 成員國數量。

- 專利權人是否接受UPC的管轄權。

另外,單一專利支付的年費費用是比在 5 個國家有效的普通 EP 專利支付的年費便宜。

對於單一專利,除了英文外,另需一份法文或德文的完整說明書即可。相對而言,傳統的歐洲專利,大部分EPC成員國都會要求全部或部分的專利說明書翻譯成要登記專利的國家語言。故翻譯費用亦是一筆要考慮的費用。因此,若UPC 管轄權問題的不大,僅從成本角度考慮:

- 如果專利權人確實有興趣在 5 個以上 UP 成員國獲得保護,則可考慮單一專利。

- 如果專利權人確實有興趣在少於 5 個 UP 成員國獲得保護,則應考慮 UP 成員國的翻譯要求,後續的年費等程序的成本。

以上係簡單說明從而提供給申請人是申請單一專利還是傳統歐洲專利的考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