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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Jan

澳洲設計制度淺介

澳洲現行的設計制度規定於澳洲之設計法(Design Act 2003)及設計實施細則(Design Regulations 2004)中。澳洲設計權的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5年,可續期一次至申請日起算10年。澳洲設計權為登記制,登記後的設計權並非可行使的權利。若要在法院採取法律行動對抗他人,在設計登記之後須提出審查請求,由官方對所登記的設計進行認證(certify)。

可登記之設計

澳洲專利法第15條中,規定了可登記之設計(registrable designs)必須相較於先前技藝基礎具有新穎性及區別性。一件設計不與先前技藝基礎中的設計相同,則具有新穎性;一件設計不與先前技藝基礎中的設計在整體印象上實質相同,則為有區別性。先前技藝基礎包括在澳大利亞公開使用的設計、澳大利亞國內外之文件中所公開的設計、其他設計申請案中所揭露的設計且優先權日早於欲申請登記之設計者。另外,當其他設計申請案中揭露的設計具有比所欲申請登記之設計還早之優先權日,即使該設計申請案之文件成為受公開檢視之狀態晚於所欲申請登記之設計之優先權日,亦屬於先前技藝基礎(擬制先前技藝)。

登記申請流程

一件設計申請案可包含一個或多個設計。一件設計申請案的設計能夠與一件以上的產品相關,可作為多個產品的共通設計。申請人可提出揭露於一設計申請案中的一件或多件設計的登記請求。申請人若在巴黎公約簽署國或WTO完整成員內已有同樣設計者,可按規定主張國際優先權。在設計登記申請過程中若官方(設計登記機關,Registrar)認為申請案有瑕疵會通知申請人進行修正,若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為使申請案符合規定,則申請案會消滅(lapse)。若申請人對於登記申請階段的處分不滿,則可向聯邦法院或聯邦巡迴及家庭法院(第二分部)提出訴願。官方在進行形式檢查通過後會核發登記證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給申請人,並將該設計登記事、該設計以及相關文件公告。最初申請案提出時若含有多件設計,經修正排除後,可針對被排除的設計提出申請 (§23)。

對已登記之設計的審查

設計登記後,任何人可對該設計提出審查請求,由官方進行審查。若所登記之設計非屬可登記之設計、或具有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撤銷事由,則該設計的登記會被官方撤銷。經審查後若該設計符合法律要件,則會發給審查認證(certification of examination)。若審查請求提出後有衍伸出的事項未克服,則已登記的設計會停止(cease)。若對於審查後的處分不服,則可向聯邦法院或聯邦巡迴及家庭法院(第二分部)提出訴願。未經審查而獲得審查認證的設計,設計登記人不得發動侵權程序。

設計權與侵權程序

設計登記後,設計登記人便具有使用該設計及授權他人使用該設計的獨佔權利。設計登記人或專屬授權人可發動侵權程序,指稱他人侵害已登記的設計。依據澳洲設計法第71條之規定,設計的侵權包括對任何應用(embody)與所登記設計相同或整體印象實質相同之設計的物品進行下列行為:(a)製造、為製造之要約(offers to make)、(b)以販賣或使用為目的進口、(c) 販賣、租賃及為販賣、租賃之要約、(d)為貿易或商業目的使用、(e)為前述(c)(d)之目的而持有。經設計登記人或專屬授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進口使用該設計之物品不構成侵權。在設計登記的優先權日前已有前述行為者,不構成侵權。侵權程序須在聲稱的侵權行為發生後的六年內開始。對於侵權程序,被告得提出反訴,以尋求撤銷該設計登記。當受到他人以侵權程序威嚇時,可向管轄法院聲請(a)宣告該威嚇為不正當程序(unjustified) (b)對抗該威嚇繼續的禁制令 (c) 回復由威嚇所造成之損害。對於未獲得審查認證的設計,以發動侵權程序威嚇他人屬於不正當程序。若僅是告知該已登記設計的存在並不構成威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