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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Nov

元宇宙中的商標申請

元宇宙(Metaverse)又稱後設宇宙、超感空間、魅他域、虛空間等,拆解metaverse一詞,meta有「包羅萬象」、「涵蓋萬物」的意思,verse即universe「宇宙」縮寫,查此詞最早由科幻小說作家-尼爾史蒂芬森(Neal Stephenson)於1992年發明,有三十年歷史,此詞被用來形容他想像的未來網路,係為沉浸式、全立體的虛擬實境,彼此共享且隨時存在。元宇宙係為近年來各個產業都很熱衷的話題,尤其自2021年10月底的臉書(Facebook)改名為「Meta Platforms」事件開始,許多科技巨頭亦宣布投入建造元宇宙,燃起全世界對元宇宙的好奇。

Meta Platforms(舊稱臉書)目前尚未在台灣申請商標,但已有許多公司以「Meta」相關名稱申請商標中,例如Metaverse、i Meta、FUJI Meta等,惟就智慧局的商標檢索系統中已看到審查委員認為「元宇宙」、「Metaverse」為聚焦於社交連結的3D虛擬世界之網路,為流行新概念,如果該詞申請的商標類別係關於軟體程式、網路或手機遊戲等,通過機率就不高,例如第110075060號申請案,在第35類的網路行銷等、第36類的虛擬貨幣金融交易等及第42類的電腦動畫設計等服務,審查委員皆以該二詞不具識別性而要求申請人需不主張該文字的專用權;相反的,如果申請的商品與服務,和該用詞原意大相徑庭,例如出品衣飾、居家用品等,就有可能過關。

元宇宙產業大多係為在虛擬世界中的消費行為,包含提供虛擬商品或服務,觀察跟元宇宙產業有關的商標申請類別大多以第9類(可下載的虛擬影像檔案或軟體相關商品)、第35類(虛擬商品的零售服務相關服務)、第41類(運動競賽、娛樂及文化目的展演相關服務)或第42類(不可下載的虛擬影像檔案或軟體相關服務)為多,例如知名品牌申請中的第110077011號申請案「JUST DO IT」、第110077012號申請案「NIKE」、第110091335號申請案「CONVERSE」等,皆指定申請於第9、35、41類。

近年來與元宇宙相關的商標申請案快速增長,上述列舉的申請案,提供欲進入元宇宙產業的企業作為商標申請時初步參考,實際上仍需視企業的商業考量布局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