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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Sep

歐盟「單一專利」及「單一專利法院」

  • 歐盟「單一專利」

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為UP)」是「歐洲專利局;EPO」依據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則及程序而授予的歐洲專利。過去數十年間,歐盟會員國一直對「單一專利」和「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無法達成協議,直到2012年12月歐盟委員會才形成共識立法。原設定於2014年開始實施;但因部份歐盟會員國,例如德國,因司法管轄權不符合該國憲法,未能核准「單一專利法院協定」,故延宕至2021年德國已經同意該協定,現就等德國將同意協定通知EPO即可實施。最新信息是2022年年底或2023年年初,如無意外即可實施。

「單一專利」仍將由歐洲專利局負責接受申請,審查,核准專利,收取維持費等事務,歐盟「單一專利」將與傳統的各國專利和現行的「歐洲專利」制度並存。「單一專利」的申請程序與規定及法律依據將與現行的「歐洲專利」相同。因此,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單一專利」和「歐洲專利」或個別國家,如此可將專利權涵蓋到不在25個「單一專利」歐盟會員國以外的歐洲國家。

單一專利和歐洲專利的不同之處在於核准後的程序。現有的「歐洲專利」在核准後,仍須向各協約國遞交請求登記專利,之後向各國繳納專利維持費。當歐盟單一專利被核准,在繳費領證後即可在25個歐盟會員國生效,且未來僅需向EPO繳納單一的專利維持費即可。

歐盟「單一專利」和現行的「歐洲專利」,這兩種制度基本上申請到核准階段的費用應相差不大,但在維護專利的成本上各有優缺點。單一專利只需向歐洲專利局繳納維持費即可維持25國的專利,但一旦放棄繳納,則等同放棄25國的專利。而「歐洲專利」核准後,向欲登記的協約國登記並繳納維持費,若有多個協約國要繳納維持費,則總費用可能偏高,但日後可依需要對要維持專利的協約國繳納維持費即可。

  • 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在目前,歐洲專利聯盟簽約國的各國法院皆能處理有關歐洲專利侵權和專利的有效性的訴訟。但是在實際運作,假設在數個簽約國中,專利權人若要行使專利權或者是第三方要撤銷歐洲專利時,要向數個簽約國的法院提出告訴,如此一來花費龐大,二來可能判決會有所分歧因此缺乏法律確定性。另外,無可避免的訴訟人會找尋一個在解釋同一歐洲專利法條和程序上,審判的速度,和賠償額度上對自己有利的法院。

因此,產生「單一專利法院協議」以便設立一個專業並對未來歐盟專利有關的訴訟具有專屬管轄權的「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來解決上述的問題。單一專利法院將包括初審法院,上訴法院,和註冊處。初審法院設有一總院(設於巴黎)和若干分院分設在參與協議的會員國內。而上訴法院預定將位於盧森堡。

單一專利法院制度的優點是只需向單一的專業法庭提出專利訴訟等相關案件,免去以艱鉅龐大的方式,透過數個不同管轄地的法院來進行泛歐地區的專利訴訟,以及避免產生因地而異且相反的判決。另一方面,其缺點是風險增加。因為專利權人只有一次機會來進行維護及行使其專利權的空間;若一旦有人提出專利無效訴訟且被宣告無效,則將會在25個歐盟會員國同時喪失其專利權。因此未來的專利訴訟程序將會比現在需要更細緻的準備和需要有更寬廣專利專業和訴訟知識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