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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Jan

非傳統之立體商標探討

        我國100年修正公布之商標法,其中第18條明列了各種別於以往之非傳統商標的態樣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其『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另有提及氣味、連續圖案、位置商標…等,意味著商標已不再局限於平面,以各種感官知覺可以感受且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者,都可以作為商標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後符合法定要件皆可以合法註冊。

        何謂非傳統商標呢? 國際商標協會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在其網站提及要知道何謂非傳統商標必須先建立「傳統商標」之共識,雖然各國立法上對於「商標」之定義未盡相同,但一般而言,商標包括文字、圖樣或其聯合式,也有可能是記號、數字之組合,最重要的是,大部分的消費者會將以上型態之商標視為商標,反之,有一些商標型態或許在實務上具有指示來源之功能,但一般消費者並不會一開始就將其視為商標,而是需要被告知、被教導才會認知到其為一種商標,這些型態之商標,則稱為非傳統商標。

        雖然非傳統商標其各式的列舉於修法後才納入法規,然立體商標則是在92年商標法修正時即已明列其中—92年商標法第5條第1項“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雖然立體商標在我國立法已有十多年,但至今仍有很多消費大眾並不知曉此為商標態樣之一。依『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定義立體商標為“立體商標指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而通常市場常見的立體商標多為: 1.商品本身之形狀(如: BMW汽車車頭水箱蓋雙臂造型水箱護罩);2.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如:日本SUNTORY角瓶瓶身);3.立體形狀標識(如:大同寶寶直立的立體標識);4.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如:蘋果專賣店的內部裝潢設計),此等商標雖為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外觀或造型,但通常消費者並不會把它們當成商標,很多業者亦不知道此種態樣亦可申請商標註冊,而錯失合法權利取得的機會。

        然而,立體商標與設計專利亦有相通之處,主要在於法規對二者功能性之相關規定,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不得註冊” 而專利法第124條規定“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不予設計專利”。由此可知,設計專利之功能性概念較商標法立體商標之功能性概念為廣泛,只要是純功能性的立體形狀或造型,不論是否為相關物品發揮其功能所必要皆依法不得申請設計專利。相反,如該立體形狀或造型取得設計專利權時,即可得知其無功能性之問題,可申請立體商標註冊。

        由此可知,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可以是多元性,舉例而言,可口可樂曲線瓶,在1915年被設計出來時在美國僅有註冊設計專利,迭經數年繼續申請設計專利註冊,以取得保護,然專利有其年限之限制,期間屆滿即為公共財,因此,為延續其瓶身設計之立體形狀的保護,乃於1960年申請立體商標註冊,此後,曲線瓶的權利藉由商標的保護得以延續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