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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Nov

專利授權概說

專利於核准公告後,專利權人若欲活化其專利資產,可透過專利訴訟或專利授權的方式,而相較於專利訴訟而言,專利授權之手法係較為軟性溫和且著重於策略聯盟。

專利權人(即授權人)可藉由專利授權的方式,以獲取授權金作為填補研發成本及增加營收,活化其專利權價值,而被授權人獲得授權後,具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力,以降低風險、提升產品價值,繼而創造更高的利潤。

一般而言,專利授權可包括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及獨家授權,於授權協商時應特別注意:

  •  專屬授權─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亦排除專利權人向第三人授權的權利;而被授權人得將該專利權授權予第三人,亦得對侵害專利權者請求除去及損害賠償。
  •  非專屬授權─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該專利,亦不排除專利權人向第三人授權的權力;而被授權人若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將該專利權授權予第三人,亦不得對侵害專利權者請求除去及損害賠償。
  •  獨家授權─排除專利權人授權第三人實施的權利,但專利權人自己可以實施該專利。

惟,專利授權並非一夕之間即可談成,當一方無與他方合作之意願及誠意時,有時可能僅是利用契約協商作為拖延訴訟或獲取所需資訊、資源的手段,且由於專利授權之談判內容龐雜,雙方通常無法順利達成共識,以至於對未來正式授權或合作缺乏信心,此外,協商過程中如缺乏正式法律文件作為保障,雙方投入的時間及人力將付諸流水。

因而,智慧財產局於今年8月之智慧財產權月刊224期內文中,由工研院以其經驗提供一套「因式分解簽約法」,主要係先篩選合作對象,並訂定退場機制及強化合作關係,過程中對於雙方已部份達成共識的條件先紀錄,而就其他事項再繼續協商,藉此以提高專利授權契約的簽約率,並於內文中亦舉例常見之授權契約糾紛型態,以供授權人及被授權人參考。

專利權係法律賦予專利權人創新技術的法定排他力量,但如單靠一己之力研發,有時未必符合效益,故專利權人可藉授權行為以實現其權利之商業價值,惟於專利授權之協商訂定契約時,需注意契約內容應明確,俾免履行困難,且需能維護己身權益又達到雙方合意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