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各國專利

 

歐洲專利

種類
發明
(EPC,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外觀設計
(RCD,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8-36個月
4-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
25年
主管機關
EPO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HIM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說明

  • 1.發明採早期公開制: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公告。
  • 2.發明採實體審查制:一般來說,申請案在提出申請後六至八個月內會收到檢索報告,申請人可依據此份報告決定是否提出實質審查,其提出的截止日期為申請案公開公告後六個月,同時須繳交國家指定費,以進入實審,日後若獲准,將授與證書,同時需決定要登錄的國家並繳納登錄費。
  • 3.在其他國家(包含台灣)已公告或已取得專利之發明,以該發明的申請日起算一年內可在申請歐洲專利案時請求優先權。
  • 4.歐洲發明的官方主管機關是歐洲專利局(EPO),其協定國(共38國):
    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賽普路思、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埃西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馬其頓、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賽爾維亞、瑞典、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聖馬利諾、土耳其、義大利。另有兩個延伸國:波士尼亞與黑塞哥維那、蒙特內哥羅。
  • 5.外觀設計申請的審查是作形式審查,並不會作實質審查。也不以新穎性為審查的標準,故歐盟註冊外觀設計可於申請人公開行銷其設計產品之日起,12個月內皆仍可提出申請。
  • 6.歐盟外觀設計的官方主管機關是歐盟商標局(OHIM),註冊後保護及於歐盟28個會員國:
    德國、英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奧地利、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臘、瑞典、丹麥、芬蘭、愛爾蘭、愛沙尼亞、賽浦路斯、斯洛伐克、波蘭、馬爾他、拉脫維亞、立陶宛、保加利亞、羅馬尼亞、斯洛維尼亞、捷克、匈牙利、克羅埃西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