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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Jan

台灣專利審查基準修正-變更請求項數值限定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至第6章、第10章、第11章、第13章、第14章、第3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第5章、第4篇新型專利審查第3章、第5篇舉發審查第1章,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生效。

其中第6章係規範有關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關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若有不符合記載要件情事,例如請求項不明確或由於其他因素而提出修正時,該修正後之請求項所記載事項,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有關請求項數值限定之變更,於審查基準中的規範摘述如下:

1. 由較寬的範圍減縮為實施例所界定的較佳範圍。例如:

原請求項記載某化學方法之反應條件為 pH=6~12,說明書之實施例中所述較佳 範圍為 pH=6~8,若 pH=10~12 之反應條件已為先前技術所公開, 使較寬的範圍所界定的 pH 值不具新穎性時,允許修正請求項重新界定為 pH=6~8 的範圍。但不允許修正請求項重新界定為 pH=6~9, 因說明書並未明確記載 pH=6~9。

2. 由較窄的範圍擴大為實施例所界定的較佳範圍。例如:

原請求項記載包含有效成分 X 之瞬間凝固接著劑,其特性為具有 HLB 值(親水性–親油性平衡值)為 9~11,若說明書之實施例已經記載數個包含有效成分 X 之瞬間凝固接著劑,其具有 HLB 值範圍為 7.5~11 時, 允許修正請求項重新界定 HLB 值為 7.5~11。

3. 有關變更請求項記載之數值範圍上、下限端點值,若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則非屬引進新事項,允許修正。

(i)變更後之數值範圍的端點值已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ii)變更後之數值範圍已包含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數值範圍內。例如:

原申請專利範圍除記載某溫度為 20℃~90℃, 申請時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還記載 20℃~90℃範圍內的特定值 40℃、60℃和 80℃,則允許將申請專利範圍之溫度範圍修正為 40 ℃~80℃、60℃~80℃或60℃~90℃。

原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一種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其包含可交聯的丙烯酸系聚合物;多官能性交聯劑;及多官能性丙烯酸酯。申請時說明書記載實施例1記載之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a在室溫所量測的黏度為3,500cP;實施例2記載之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b在室溫所量測的黏度為10,000cP。如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為一種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其包含可交聯的丙烯酸系聚合物;多官能性交聯劑;及多官能性丙烯酸酯,其於室溫的黏度為3,500cP至10,000cP,由於該3,500cP至10,000cP之數值範圍限定不能自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事項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因此修正後將導致引進新事項。

原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一種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一種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其包含可交聯的丙烯酸系聚合物;多官能性交聯劑;及多官能性丙烯酸酯,其於室溫的黏度為3,500cP至10,000cP。申請時說明書記載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在室溫所量測的黏度範圍為3,500cP至10,000cP;另有實施例記載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在室溫所量測的黏度為12,000cP。如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為一種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其包含可交聯的丙烯酸系聚合物;多官能性交聯劑;及多官能性丙烯酸酯,其於室溫的黏度為3,500cP至12,000cP,由於該10,000cP至12,000cP之數值範圍未包含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數值範圍內,不能自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事項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因此將黏度範圍為3,500cP至10,000cP修正為3,500cP至12,000cP將導致引進新事項。

4. 採用負面表現具體數值的方式進行修改。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數值固屬新事項,惟若該數值屬於先前技術, 例外允許以排除(例如不包含、不包括)的記載方式修正之。例如:

原請求項記載某一數值 X1=600~10000,先前技術之範圍為 X2=240~1500,因 X1=600~1500 與 X2 部分重疊而不具新穎性時,由於數值1500並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故不允許將該數值包含在內而將請求項變更為X1=1500~10000。但例外允許藉排除重疊部分之記載方式,將請求項所記載之數值範圍修正為「X1>1500~10000」或「X1=600~10000,但不包括600~1500」。

申請人如對於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欲進行修正時,須注意修正時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