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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Sep

中國專利標識標注規定

有關中國對於專利產品的專利標識,規定於中國專利法第17條第2項「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3條「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而國家知識產權局前於2012年3月8日亦發布《專利標識標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規範專利標識的標注方式,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依照該《辦法》之規定,專利權被授予前,在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進行標注的,應當採用中文標明中國專利申請的類別、專利申請號,並標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而專利權被授予後,標注專利標識應當以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以及專利號。除上述內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而對於專利標識的標注不符合該《辦法》規定或標注不當者,係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或處罰。

而中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規範專利行政執法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於今(2019)年1月11日發布《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辦理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以期加強對專利標識標注行為的監督及管理,完善專利行政執法規範,引導和規範當事人正確標注專利標識。

該《指南》主要包括概述、標注不規範行為的認定、標注不規範行為的處理等三章,其中,關於標注行為是否合規,該《指南》提出四個構成要件以協助判斷,簡述如下:

  1. 行為主體:應當是有權主體。如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被許可人(即經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同意)。
  2. 行為載體:應當是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等材料。
  3. 行為形式:(1)存在標注實施行為;(2)標注符合該《辦法》;(3)產品與標注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在內容上有關聯性。
  4. 時間性要件:(1)專利申請標記:專利申請日後~專利授權前;(2)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授權後~專利權終止前。

此外,該《指南》亦提供許多案例及分析評述,以作為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執法時之參考,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水準和品質,從而發揮專利行政執法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中的應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