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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ay

淺談中國大陸與台灣GUI設計專利之差異

隨著電子產業的蓬勃發展,在電子產品的顯示裝置上所呈現的圖像(ICON)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簡稱GUI)的設計亦開始受到重視,簡單、直覺、好用的GUI也成為消費者選購電子產品的考慮因素之一。因此,電子、資訊和通訊產業的廠商也陸續提出相關的設計專利申請。

台灣於2013年開始實施的專利法中,開放了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申請,中國大陸對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申請,並非像台灣一樣是藉由修正專利法來開放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申請,而是藉由修正《專利審查指南》中的部分段落,開放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申請。另外在《專利審查指南》之修正中,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寫作圖形用戶界面。

台灣在開放ICON及GUI申請時,由於其必須應用於物品但無須就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以取得較廣泛之保護,設計名稱得記載為「螢幕之圖像」、「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其圖式通常是依照部分設計的方式揭露,並利用虛線等方式呈現應用之物品,再說明所應用之物品外觀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然而,中國大陸目前尚未開放部分設計之申請,因此其主張的標的應為「用於產品的圖形用戶界面」或「包含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並提出該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視圖。

ICON及GUI的造形元素略有變更或增減時,雖其具有「同一設計概念」,但其所呈現的視覺效果就不一樣。依台灣專利法之衍生設計制度,是對於以「同一設計概念」下所發展出來之近似設計作為專利保護,都具有與原設計同等的保護效果,都有各自專利權範圍和可單獨行使權利;而其它不構成近似設計,但仍屬以「同一設計概念」所發展的數個變化外觀設計,可依申請人的不同申請策略,結合部分設計的申請方式各別單獨申請,仍符合專利法中一設計一申請之原則。而中國大陸專利法規定,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簡稱合案申請,但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十項,「相似外觀設計」是指經過整體觀察,如果其他的外觀設計和基本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徵,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是屬於局部的細微變化,或僅是色彩要素的變化,或者設計單元的排列變化或是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等情形,通常認為二者是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相似外觀設計之合案申請所形成的保護範圍,不僅能擴大設計的保護範圍,也增強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強度。

在目前中國的專利法及專利審查指南的框架下,由於尚未開放部分設計之態樣,GUI外觀設計專利必須要依附於具體的產品,很難完全擺脫產品,在申請時仍需以「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來進行申請。申請人應多利用多設計合案申請的形式提出申請,或是在視圖中只揭露主視圖,省略其他視圖,再從用途儘量弱化產品的要素,說明該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