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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ar

加速台灣發明專利審查時間之方案

專利案件的積案處理係為各國專利局一直以來面對的問題,我國的專利積案情況亦跟世界各國有著相似的狀況,其中,由於發明專利係為實體審查制,從遞件申請到首次收到通知的平均期間約為12~18個月左右,視案件類別而定。

因此,為顧及專利申請人權益,我國智慧財產局提供多種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供申請人依需求提出申請,相關方案整理並簡述如下:

  • 優先審查(Prioritized Examination)

依專利法第40條「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此外,如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亦可提出優先審查之申請。

  •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相關資料,使第二申請局可以利用第一申請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之審查。目前與我國合作的國家有美國、日本、西班牙及韓國。惟,台灣申請案於提出PPH申請時及後續修正,其所有請求項均必須充分對應到經第一申請局審查核准或達到可核准的一項或多項請求項(範圍相同或更為限縮)。若申請案符合申請要件且文件齊備,PPH申請至審結平均歷時3.2個月。

  •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 TW-SUPA)

若申請人以我國智財局為第一申請局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後向與我國實施雙邊PPH合作計畫的外國專利局提出一外國對應申請案,且主張台灣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此時申請人可據以向我國智財局提出TW-SUPA申請以加速台灣申請案的審查。若申請案符合申請要件且文件齊備,智財局將於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但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當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有一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申請人即可據以向PPH合作之外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加速外國對應申請案之審查,亦即,TW-SUPA方案可協助申請人利用PPH快速取得外國專利,並提高我國和其他專利局間審查的效益。

  • 加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 AEP)

本方案並非需要引用第一申請國的審查結果,而是只要有一個申請國有審查意見就可提出申請,且不一定要有至少一請求項核准,只要依該審查意見提出我國申請案為何具有可專利性的理由即可,且專利範圍不一定要一致。

本方案之申請事由有四,只要申請案符合四個事由之一者,得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事由一: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事由二: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事由三: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事由四: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以上係對台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做一統整介紹,以提供給申請人瞭解及選擇適當的方案加速專利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