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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Jan

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企業經營者為吸引消費者選購,往往為其商品或服務設計具有易記、美觀、獨創等效果的商標,以加強商標予消費者之印象。惟該商標之設計若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該商標不得註冊。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發布的「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商標有妨害公序良俗的情形,可歸納為下列類型:

1. 有散布犯罪、暴力、恐怖主義、叛亂或擾亂社會秩序之虞

例如:「黑巿BLACK market」使用於代理進出口及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經銷業務之服務。

2. 冒犯國家民族尊嚴

3. 對本國國家民族具有貶抑或負面聯想,例如:「東亞病夫」使用於維他命製劑等商品。

4. 對國內各民族有貶抑或負面聯想,例如: 「南蠻」使用於餐廳等服務。

5. 對外國民族有貶抑或負面聯想

6. 冒犯宗教尊嚴,例如:「彌勒」使用於夜總會、歌廳、舞廳、賭場、提供賭場設施、酒吧等服務。

7. 冒犯特定社會族群或團體尊嚴,例如: 「啞巴」使用於中藥材、草藥等商品。

8. 冒犯特定人尊嚴,例如:「陳朝松王 8 蛋」指定使用鳥蛋、雞蛋、鴨蛋、皮蛋等商品

9. 使人心生恐怖或提倡迷信,影響身心健康

10. 敗壞風化、淫穢、粗鄙不雅之語言或圖形,例如:「超激buy」使用於廣告企劃等服務。

11. 著名歷史人物或近代已故著名人物之肖像或名稱,以著名歷史人物肖像或名稱申請商標註冊,且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有詆毀歷史人物的名聲。

例如:「賈伯斯」指定使用電腦硬體安裝、電腦硬體安裝保養及修理、自行車保養等商品。

12. 著名歷史小說虛構人物名稱,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內容與使用方式與角色定位顯有冒犯衝突,對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者。    

例如:「唐三藏」使用於香菸、威士忌酒、檳榔、麻將等商品。

13. 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破壞倫理道德觀念,例如:「黑心」指定使用於食用油、花生油等商品。

而商標之註冊是否妨害公序良俗,首應以商標本身所表彰之外觀、觀念或讀音,考量註冊當時之社會環境,並就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市場之情況、相關公眾之認知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有明顯冒犯衝擊或可能破壞宗教、家庭或社會價值、影響公共利益等情形,若商標本身之文字、圖形等具有負面含義,例如偏激、粗鄙、歧視、或給予他人有明顯冒犯印象者,不論使用商品或服務為何,均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